入園須知

入園須知

接送辦法

一、目的:
(一)確保幼生上.下學之安全。
(二)維護校園內師生安全。
二、實施辦法:
(一) 入園時間:上午7:30~8:00【為顧及幼生的安全,請於上午7:30前或老師未到園時,勿讓幼生獨自於門口等待】
(二)放學時間:下午16:00【如需與老師溝通,請將車子停妥後再入園】
(三)課後留園:時間為每日下午16:00~18:00【依每學期調查表調查結果為準】。
(四)為維護幼生安全,每日到園接送幼生者,請出示接送卡並向老師打招呼,除培養幼生基本禮貌外,更方便老師掌握每個幼生的動向與安全。
(五)當日家長有事無法親自接送孩子,請事先聯絡老師,將被委託人之姓名、特徵與幼生之關係告知老師,如未事先告知,須待老師聯繫確認身份後,幼生才可離園。
(六)為維護幼生安全,請勿太早於7:30前入園,若非不得已,家長務必陪伴幼生到交給值班老師後再離開。
(七)被家長接回之幼生,若於放學時間仍停留在校園中,請家長負責確保幼生之安全。
(八)本園無設置幼童交通車,如委託他人接送請務必填寫接送委託書。
(九)選託民間幼童交通車,請務必選擇有職業駕照及車輛經檢定合格,以確保幼兒安全。

託藥辦法

一、 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7600A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確保幼兒用藥安全。
三、託藥注意事項:
(一) 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煩請家長填寫家長聯絡簿之託藥單,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二) 請家長交付託餵之藥品請以當日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袋上請註明幼兒班別、號碼、姓名,以防誤食。
(三)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託藥單為幼兒餵藥。
(四) 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幼兒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或藥品或藥袋有受潮…等情形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未聯絡上者,不予餵藥),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五)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
(六)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
教師僅協助餵藥,為幼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並轉告教師

教務配合須知

一、幼兒每日『電子聯絡本』請家長務必每日詳閱並交流,攜手成為寶貝發展學習的合作夥伴。
二、為讓教保活動課程發展多元學習活動,非常需要家長的協助與參與,請家長協助課程發展相關資源及歡迎到園協助擔任義工,使幼生在學校與家庭合作下,開展多元學習活動,發展成健康的個體。
三、請勿讓孩子帶零食、貴重物品、錢財等物品到幼兒園,因幼兒時期對物權及社會行為判斷價值觀尚未建立,以避免引起孩子之間紛爭。

衛生保健配合須知

一、本園為有效落實幼生託藥管理,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需提供幼生餵藥服務時,請務必填妥親子聯絡本「家長委託餵藥」欄及委託餵藥者簽名,並攜帶具幼生姓名之藥品,交付於老師協助餵藥。
二、若您發現幼生有傳染性的病狀,為不影響幼生及其他幼兒健康,請配合事項如下:
(一)發燒或急性呼吸道感染之幼兒不得入園。
(二)全程配戴口罩。
(三)如水痘、腸病毒、結膜炎、腮線炎、德國麻疹、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性疾病,請幼兒在家休養至完全康復後再上學。
三、有關腸病毒停課規定:依據110年「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停課公告辦理,內容如下:
(一) 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全桃園市各國小/幼教托育機構強制執行 1127 停課標準。
(二) 疾病管制署沒有發布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當行政區出現「腸病毒 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發布為準):該行政區的國小/幼教托育機構需強制執行 1127 停課標準。
◎上述兩項停課標準之執行期間自衛生局發布日隔日至當年度12月 31日為止。
◎如未符合上述兩項停課標準時,如班級出現腸病毒感染病童,可由學校/幼教托育機構定是否停課。

各分班聯絡地址及請假專線

園本部 地址:龍潭區聖德里1鄰聖亭路八德段66號
電話:03-4091515
各班分機號碼:袋鼠班:19 海豚班:20 企鵝班:21 白兔班:22 河馬班:23 大象班:24 長頸鹿班:25 羚羊班:26
聖亭分班 地址:龍潭區凌雲里2鄰干城路19巷26、28號
電話:03-4808762
中正分班 地址:龍潭區中正里14鄰龍華路526巷55之1號
電話:03-4797392
高原分班 地址:龍潭區高原里5鄰中原路三段56號
電話:03-4718713

收退費辦法

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期間 金 額
學 費 每學期 0元
雜 費 每學期 800元
材料費 每學期 1,508元
點心費 每學期 3,915元
午餐費 每學期 3,600元
活動費 每學期 900元
保險費(113學年度起調整) 每學期 200元
合 計 新台幣 10,923元
收退費辦法

(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6月24日府法濟字第1130172223號令實施)
第12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提出離開者,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
二、前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與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退費。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其他代收費,未購置或使用者,應予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教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第 13 條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期間之退費。前兩項有關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費退費事宜,依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時,公立幼兒園或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及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不予退費。前項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之日數計算,不含家長自行請假之日數,家長自行請假之退費,應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每月繳費數額試算表

1. 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幼兒園收費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提出申請。
(1) 第 1 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1,000 元。
(2) 第 2 胎(含)以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
2. 全學年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規定或公告的收費項目為計算基準,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項目。
3. 家長每月繳費數額請參閱下表:
幼兒年齡 屬性 收費分攤方式
家長每月繳費(元) 政府協助支付
5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4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3歲

2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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