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園須知

入園須知

接送辦法

一、目的:
(一)確保幼生上.下學之安全。
(二)維護校園內師生安全。
二、實施辦法:
(一) 入園時間:上午7:30~8:00【為顧及幼生的安全,請於上午7:30前或老師未到園時,勿讓幼生獨自於門口等待】
(二)放學時間:下午16:00【如需與老師溝通,請將車子停妥後再入園】
(三)課後留園:時間為每日下午16:00~18:00【依每學期調查表調查結果為準】。
(四)為維護幼生安全,每日到園接送幼生者,請出示接送卡並向老師打招呼,除培養幼生基本禮貌外,更方便老師掌握每個幼生的動向與安全。
(五)當日家長有事無法親自接送孩子,請事先聯絡老師,將被委託人之姓名、特徵與幼生之關係告知老師,如未事先告知,須待老師聯繫確認身份後,幼生才可離園。
(六)為維護幼生安全,請勿太早於7:30前入園,若非不得已,家長務必陪伴幼生到交給值班老師後再離開。
(七)被家長接回之幼生,若於放學時間仍停留在校園中,請家長負責確保幼生之安全。
(八)本園無設置幼童交通車,如委託他人接送請務必填寫接送委託書。
(九)選託民間幼童交通車,請務必選擇有職業駕照及車輛經檢定合格,以確保幼兒安全。

託藥辦法

一、 依據: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7600A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確保幼兒用藥安全。
三、託藥注意事項:
(一) 幼兒於就園時間需要委託園方餵(擦)藥者,煩請家長填寫家長聯絡簿之託藥單,如有特殊交待亦請於備註欄說明。
(二) 請家長交付託餵之藥品請以當日內該次餵藥份量為限,藥袋上請註明幼兒班別、號碼、姓名,以防誤食。
(三) 教保服務人員依家長託藥單為幼兒餵藥。
(四) 家長未填具託藥單之幼兒不得為幼兒餵藥;家長託藥若登記不清楚時或藥品或藥袋有受潮…等情形時,教保服務人員務必聯絡家長確定後才予餵食(未聯絡上者,不予餵藥),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五) 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品,必須為合格醫師處方藥物,不代餵任何成藥。
(六) 幼兒若有發燒情形,教保服務人員應儘速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
教師僅協助餵藥,為幼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並轉告教師

教務配合須知

一、幼兒每日『電子聯絡本』請家長務必每日詳閱並交流,攜手成為寶貝發展學習的合作夥伴。
二、為讓教保活動課程發展多元學習活動,非常需要家長的協助與參與,請家長協助課程發展相關資源及歡迎到園協助擔任義工,使幼生在學校與家庭合作下,開展多元學習活動,發展成健康的個體。
三、請勿讓孩子帶零食、貴重物品、錢財等物品到幼兒園,因幼兒時期對物權及社會行為判斷價值觀尚未建立,以避免引起孩子之間紛爭。

衛生保健配合須知

一、本園為有效落實幼生託藥管理,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需提供幼生餵藥服務時,請務必填妥親子聯絡本「家長委託餵藥」欄及委託餵藥者簽名,並攜帶具幼生姓名之藥品,交付於老師協助餵藥。
二、若您發現幼生有傳染性的病狀,為不影響幼生及其他幼兒健康,請配合事項如下:
(一)發燒或急性呼吸道感染之幼兒不得入園。
(二)全程配戴口罩。
(三)如水痘、腸病毒、結膜炎、腮線炎、德國麻疹、新型冠狀病毒等傳染性疾病,請幼兒在家休養至完全康復後再上學。
三、有關腸病毒停課規定:依據110年「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停課公告辦理,內容如下:
(一) 疾病管制署發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全桃園市各國小/幼教托育機構強制執行 1127 停課標準。
(二) 疾病管制署沒有發布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當行政區出現「腸病毒 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齡在三個月(含)以上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發布為準):該行政區的國小/幼教托育機構需強制執行 1127 停課標準。
◎上述兩項停課標準之執行期間自衛生局發布日隔日至當年度12月 31日為止。
◎如未符合上述兩項停課標準時,如班級出現腸病毒感染病童,可由學校/幼教托育機構定是否停課。

各分班聯絡地址及請假專線

園本部 地址:龍潭區聖德里1鄰聖亭路八德段66號
電話:03-4091515
各班分機號碼:袋鼠班:19 海豚班:20 企鵝班:21 白兔班:22 河馬班:23 大象班:24 長頸鹿班:25 羚羊班:26
聖亭分班 地址:龍潭區凌雲里2鄰干城路19巷26、28號
電話:03-4808762
中正分班 地址:龍潭區中正里14鄰龍華路526巷55之1號
電話:03-4797392
高原分班 地址:龍潭區高原里5鄰中原路三段56號
電話:03-4718713

收退費辦法

收費標準
收費項目 收費期間 金 額
學 費 每學期 免學費。
雜 費 每學期 800元
材料費 每學期 1,508元
點心費 每學期 3,915元
午餐費 每學期 3,600元
活動費 每學期 900元
保險費 每學期 175元
合 計 新台幣 10,898元
收退費辦法

(依據桃園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實施)
第12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外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離開者,全數退還。
(二)入學後未逾六週離開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入學後逾六週而未逾八週離開者,退還二分之一。
(四)入學後逾八週離開者,不予退費。
二、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依學生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三、其他代辦費:
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每月收費項目,按 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教 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
第 13 條
幼兒因故請假連續達七日以上(含假日)者,應按其就讀日數比例退 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按日或按次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 項目,其餘項目不予退費。因法定傳染病、流行性疾病或疫情等原因, 強制停課連續達七日(含假日)以上者,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強制停課 期間之退費。
第 14 條
因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按幼兒就讀 日數比例退還放假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交通費、按日或按次 計算之課後延托費等代辦費項目,且應採事前扣除方式為之,須辦理 補課之彈性放假日或於例假日辦理全園性親子活動之補假日,不予退 費。前項連續放假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之日數計算,不含家長自行 請假之日數,家長自行請假之退費,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每月繳費數額試算表

1. 家長每月繳交定額費用,與幼兒園收費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家長不用提出申請。
(1) 第 1 胎子女:每月不超過 1,000 元。
(2) 第 2 胎(含)以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身心障礙幼兒:免繳費用。
2. 全學年收費總額,以地方政府規定或公告的收費項目為計算基準,包括學費、雜費、代辦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項目。
3. 家長每月繳費數額請參閱下表:
幼兒年齡 屬性 收費分攤方式
家長每月繳費(元) 政府協助支付
5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4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3歲 第1胎 882 幼兒園收費數額與家長繳交費用之間的差額,由行政院協助家長支付給幼兒園
第2胎(含)以上 0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幼兒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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